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峰政规〔2014〕3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鹤峰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鹤峰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鹤峰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加速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4〕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从业者。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鹤峰县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的农业从业者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指导和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农业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分级认定。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至55岁之间;
(二)初级职业农民应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农科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职业特征鲜明、经营规模大、主体地位明确、从业稳定性高;
(三)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初级职业农民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中级达到5—10倍,高级达到10倍以上;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从业稳定性强,有创业投资激情。
第八条 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3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农机手、代耕手、机防手、动物防疫员等。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使之具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第十条 教育培训主要由农业部门认定的职业农民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以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以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为补充,组织开展理论培训。实训基地以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科技实训基地为主题,组织学员开展实践操作。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在农业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编写一批实用性强、通俗易懂的技术资料和教材。同时,注重新型农民职业素养、农业发展新理念、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政策法规、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技术、期货等通识性教育,重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爱国、尚农、勤勉、诚信”作为班训,落实到每个培训班的主题实践活动中去,宣传到各个教学场所,激发广大农民热爱祖国、勤劳协作、科学守信、明理尚农的精神。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采取“空中课堂”、“固定课堂”、“流动课堂”和“田间课堂”等方式,通过集中理论培训、答疑指导、网络视频教学和自学等形式,对培育对象进行系统培训,基本达到与初、中、高级职业农民相对应的学历标准,并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 凡取得结业证书且受到指导教师评价合格的学员,在培训结束后,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操作为主、理论为辅”的方式,进行专业技能考试考核,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专业技能证书。
第十五条 鼓励培育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申报农民技术职称。
第四章 帮扶指导
第十六条 由农业部门整合科技资源,建立职业农民指导教师库和帮扶指导各项制度,确保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发展规划到位。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人员与职业农民结对子,建立起“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帮扶指导关系,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或政策指导服务,帮助职业农民发展产业。
第十八条 帮扶指导工作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对新型职业农民学员进行综合评价,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业技能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农技人员激励机制,健全技术人员帮扶档案,将技术人员帮扶指导成果与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技术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五章 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机制,按照高、中、初级分别由省、州、县认定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等5个指标,实行百分制评价。其中综合素质占20分,专业技能占20分,经营规模占20分,生产效益占30分,职业道德占10分。
综合素质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理论学习和实习操作的考核活动,凡取得相应级别结业证书评价为20分。专业技能评价指对培育对象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凡取得相应级别结业证书评价为20分。经营规模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规模的考核活动,凡经营规模达到本级最底标准评价为16分,根据经营规模增加量相应加分,最高20分。生产效益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考核活动,初级职业农民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中级达到5—10倍,高级达到10倍以上的,评价为20分。带动2个及以上农民就业致富的,评价为3分,根据带动农民就业量或发家致富情况相应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生产经营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评价为0分,对生态有影响但积极采取措施治理的评价为3分,对生态无影响且促进环境改善的评价为4分,对生态环境改善效果显著的评价为5分。职业道德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中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诚信的考核活动。凡经营中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欺骗行为以及消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评价为0分,且不得参与资格认定。经营中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欺骗行为,并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评价为5分。可根据经营中产品质量信得过、无欺骗行为以及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实际情况,相应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二十二条 高级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由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分类制定。初级、中级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分别由县、州农业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具体制定。
第二十三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逐级推荐,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方可考核认定中级证书,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方可考核认定高级证书。对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且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以上职业农民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由本人自愿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按照逐级推荐、专家评审、领导小组确认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评审制,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对评审合格的职业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颁发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职业农民档案,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持有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证书级别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农业厅的要求统一印制、编号,实行备案制管理。初级职业农民在州级备案,中级职业农民在省级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
第三十条 初级、中级职业农民资格分别由县、州农业部门进行复审,每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高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两年复审一次,证书复审由州农业部门复核后,报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二)套取项目资金的;
(三)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四)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五)连续3年经营亏损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鹤峰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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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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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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